郴州市风景园林绿化协会章程

2023-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郴州市风景园林绿化协会。
第二条 郴州市风景园林绿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领导下和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指导下,以全市各风景区、园林绿化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和有关部门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行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风景园林绿化行业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市风景园林绿化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风景园林绿化单位在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提供多种服务,促进全市风景园林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园林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反映各风景园林绿化部门的愿望,传达政府意图,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各风景园林绿化单位开展行业活动。
(一)组织对行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本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措施的建议,积极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交流风景区、园林绿化行业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促使本行业蓬勃发展。
(三)组织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干部开展业务培训,学习专业知识,研究理论,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组织风景园林绿化专业的学术交流,参与风景区、园林绿地的保护、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论证,开展业务咨询。
(五)组织风景园林部门做好风景园林绿化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和宣传与论证工作,开展同国内、省内同行组织的各种业务交流,参与有关技术工作。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风景园林绿化行业职工政治、业务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七)推荐、奖励对风景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市内各级风景区、园林管理处(所、站)、各级公园、城市绿化施工企业、团体会员为主组成,同行业的单位有关部门以及个人亦可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交纳会费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数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做好风景区,园林绿化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行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成员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发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并审议协会常设机构的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查批准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背协会章程的会员问题;
(六)决定设置或调整协会常设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任命和调整工作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请市园林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理财会工作,会计、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及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初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初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规定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9日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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